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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3號
債 權 人 林美枝
債 務 人 黃長雄
黃崇熙
方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百元每日二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屆期不為清償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2,000,000元,及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每百元每日二角計算之違約金。
惟依前揭說明,債權人於借貸期間屆滿後僅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而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期間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屆滿,是債權人於借款期間屆滿後之110年3月16日僅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其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約定利息,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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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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