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促,16272,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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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政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黄信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黄信華(債權人誤載為黃信華)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6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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