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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8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簽訂會員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於合約期間即民國(下同)109年6月6日起至110年6月5日止,債務人依約應按月繳納會費,惟自110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據此請求債務人依系爭合約第15條第2項、第7條約定,即「就已繳全部費用(含月費、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下同)3,776元(該單月使用費,如有逾會員所訂會員合約之優惠月平均價格二倍之情形者,自動減為以二倍為準)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
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總費用,退還其餘額。
惟如有繳款不足者,會員應補足其差額」之計算方式,請求債務人給付11,843元等語。
惟查,債權人具狀陳報於110年4月30日以簡訊為催繳通知(下稱系爭催繳通知),債權人係主張債務人「110年5月份」之月費未繳納,則系爭催繳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債務人並無積欠尚未發生之「110年5月份」月費,難謂已符合系爭合約第15條第1項「會員未繳費用時,FF應依會員於合約所提供之電話、址地、電子信箱等聯絡資料,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定十日(不得少於十日)完成繳納」、第2項「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日,FF得停止會員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
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合約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
若因未終止合約,致合約仍為存續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FF不得向會員收取。」
之約定,且系爭合約已於110年6月5日期滿屆期,債權人亦無從依系爭合約第15條第1項、第2項及第7條之規定再主張終止契約並按合約內容計算差額費用。
綜上,債權人依系爭合約內容僅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10年5月6日起至110年6月5日止之會費即988元,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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