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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81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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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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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雪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因無法查詢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投保公司,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
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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