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債 務 人 謝曜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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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住○○市○區○○○街0巷0弄0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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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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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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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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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10年度消債清第82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台幣(下同)20元、②玉山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存款4元;
又債務人名下有附表編號2所示西元2010年出廠之汽車1輛,另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之集保及有效保險資料,經查債務人無集保資料,無有效投保高額壽險資料,此有債務人民國111年4月6日民事陳報(二)狀、債務人107-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表、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111年4月19日儲字第1110114637號函、玉山商業銀行111年4月20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47646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0日保結消字第1110008085號函及111年4月12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憑。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存款數額甚微,並無處分實益,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汽車,已逾使用年限,殘值有限,並為其代步使用,亦難認有處分之實益。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111年6月20日函知債權人,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清算財團財產 處分方法 1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下同)20元 ②玉山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存款4元 均無處分實益 2 汽車1輛(牌照號碼:3076-YR,廠牌:馬自達、出廠年月:2010年1月、排氣量:1598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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