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王芒花即王芒花之
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相 對 人 陳王芒花即王芒花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相對人陳王芒花即王芒花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王芒花即王芒花(女、明治38年(民國前7)年3月4日生,最後住居所:臺南州新化郡安定庄六塊寮三百九十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陳王芒花即王芒花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十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失蹤人陳王芒花即王芒花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陳王芒花即王芒花之財產管理人,查失蹤人陳王芒花即王芒花於民國35年10月1日已經失蹤,迄今已逾76年,顯生死不明已達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滿十年,爰依法聲請准予對失蹤人陳王芒花即王芒花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王芒花即王芒花迄今生死不明,業經選任聲請人為其財產管理人等情,有戶籍資料、本院110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堪可認定,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准予為公示催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