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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之家即趙孝庭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呂德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有關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及債權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繼承公示催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趙孝庭於民國83年10月10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里○○街000巷00○0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繼承之公示催告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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