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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簡正杉
相 對 人 蘇明道律師即洪松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蘇明道律師即洪松展之遺產管理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5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洪松展於107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5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尚欠本金共909,9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詎洪松展屆期未為清償,且於110年8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33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33號)、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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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6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山上區 玉二段 943 84.71 20分之7 002 臺南市 山上區 玉二段 944 24.06 20分之7 003 臺南市 山上區 玉二段 945 18.78 20分之7 004 臺南市 山上區 玉二段 947 309.42 10分之7 005 臺南市 山上區 玉二段 948 58.44 20分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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