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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康家榮
相 對 人 鄭金連即王永富之繼承人
王俞晴即王永富之繼承人
王南傑即王永富之繼承人
王雅誼即王永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永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王永富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永富實業社及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0年3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王永富即永富實業社於110年3月11日與聲請人簽訂買賣契約,契約有效期間為110年3月31日起至116年3月31日止。
如未按期繳款,買受人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
詎被繼承人王永富即永富實業社自111年1月起即未遵期繳款,尚欠本金7,200,000元。
又被繼承人王永富於111年2月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相對人鄭金連、王俞晴、王南傑、王雅誼為其法定繼承人,又相對人王俞晴並聲請限定繼承,有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26號裁定附卷可參,則相對人鄭金連、王俞晴、王南傑、王雅誼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永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買賣契約書、買賣事項、存證信函、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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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 三小段 497-6 70.00 全部 002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 三小段 497-8 56.00 8分之1 003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 三小段 497-9 174.00 8分之1 004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 三小段 497-10 50.00 8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5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合 計 面積單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835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土造 57.51 52.53 56.67 25.28 191.9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2.68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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