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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郭香妏
相 對 人 仙興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即仙興房屋仲介有限公
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仙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197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1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7月31日 ------------ TH196817 02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8月31日 ------------ TH196818 03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9月30日 ------------ TH196819 04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10月31日 ------------ TH196820 05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11月30日 ------------ TH196821 06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 TH196811 07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2月28日 ------------ TH196812 08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3月31日 ------------ TH196813 09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4月30日 ------------ TH196814 10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5月31日 ------------ TH196815 11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6月30日 ------------ TH196816 12 109年12月10日 50,000元 110年1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TH19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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