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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9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相 對 人 葉一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各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209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年息計算 (新臺幣) (新臺幣) 001 104年5月25日 28,426,421元 28,426,421元 111年4月13日 3.18% 002 107年5月26日 4,233,834元 4,233,834元 111年4月13日 2.96% 003 107年6月13日 28,688,473元 19,125,649元 111年4月13日 2.96% 004 107年6月13日 770,809元 513,873元 111年4月13日 2.96% 005 105年9月21日 18,000,000元 13,500,000元 111年3月31日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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