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曾芝卉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雅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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