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繼,2772,2022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772號
聲 明 人 康兩達

康淑眞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康貴方於民國93年11月24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宜蘭縣○○鄉○○村○○路○段○居巷0號,有被繼承人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