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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游淑惠律師即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吳志雄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叁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54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辦理管理被繼承人遺產等事務,現被繼承人遺產正由鈞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65958號執行進行中,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司家催第6號公示催告裁定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543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依聲請人所提出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65958號分配表等所示,參酌其遺產共為二筆不動產,總價值額約為1,960,000元,並考量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行性職務,除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與強制執行案件等職務外,並未執行其他繁重或複雜性事務,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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