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92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蔣靜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余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4年7月26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路000巷00號;
下稱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本院業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96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且因被繼承人名下已無遺產,嗣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准予備查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
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既已有遺產管理人管理,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倘聲請人發現被繼承人之其他遺產,自應陳報前開遺產管理人續行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