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家救,116,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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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侯健忠
代 理 人 丁世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議完畢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堪可採信。

又依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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