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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焜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綵薰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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