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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
原 告 楊珮怡
被 告 楊富山
楊富源
蔣楊阿味
陳楊阿霞
楊淑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提出已辦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
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楊能献之遺產,然迄今尚未就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尚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其所訴於法顯有未合。
然依上開說明,不動產之繼承登記,本得由繼承人其中一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之,因此無需檢具不能會同之其他繼承人之相關文件即可前去地政機關辦理,惟為儘速解決紛爭,本院認仍有命原告限期補正之必要;
若逾期再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明細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2)之土地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之土地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分之3)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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