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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向林寶珠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依本件上訴人上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2,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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