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栁呂寶珠之子女,被繼承人柳呂寶珠與
- (二)被繼承人栁呂寶珠於民國107年7月26日過世,遺有如附表
- (三)爰聲明:被告應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於108年1月25
- 二、被告則答辯略以:原告知悉本件侵害特留分之事實已經超過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栁呂寶珠於107年7月26日死亡,遺有
- (二)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此觀民
- (三)惟按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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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柳美英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柳文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栁呂寶珠之子女,被繼承人柳呂寶珠與兩造父親栁萬此育有7名子女,分別為長子柳文中、長女即原告、次子柳文生、次女栁美蓮、三女栁美淑、四女栁美桂、三子即被告。
兩造父親栁萬此已於被繼承人栁呂寶珠過世前先行過世。
(二)被繼承人栁呂寶珠於民國107年7月26日過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但一直未由繼承人協議繼承分割,至110年上半年間,原告始經由其他繼承人告知,被告已將所有之遺產均登記為自己名下,其他部分繼承人有向被告以特留分被侵害請求登記返還部分之遺產並提起訴訟(原告並未被邀請參與,亦不知此事),原告始知悉有遺產繼承權被侵害之情事。
但向被告多次請求返還部分遺產之登記,被告均未回應處理,並主張係依被繼承人栁呂寶珠所立之遺囑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此舉顯使原告之繼承權特留分被侵害,原告自得主張扣減權。
(三)爰聲明:被告應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於108年1月25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答辯略以:原告知悉本件侵害特留分之事實已經超過2年,當初其他兄弟姊妹在提起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426號聲請時,都有跟原告說,原告嫌分到的錢太少不想一起提起。
被繼承人栁呂寶珠過世時,原告就已經知悉本件特留分侵害之事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栁呂寶珠於107年7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栁呂寶珠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栁呂寶珠生前曾於106年6月12日作成代筆遺囑(下稱系爭代筆遺囑),載明遺產分割方法,被告已於108年1月22日持系爭代筆遺囑申請辦理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原告所提出被繼承人栁呂寶珠之除戶戶籍謄本、兩造之戶籍登記簿影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憑,另有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9日所登記字第1110054887號函覆登記資料存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此觀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即明。
次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為民法第1225條所明定。
同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又自由處分財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而已,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應繼分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自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許被侵害者,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參照)。
系爭代筆遺囑記載被繼承人栁呂寶珠指定其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遺產均由被告1人繼承,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遺產則扣除喪葬費後,如有剩餘,亦由被告1人繼承,即被繼承人栁呂寶珠全部遺產均由被告1人繼承,則被繼承人栁呂寶珠於系爭代筆遺囑所指定之遺產分割方法,顯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
是原告原得在其特留分之範圍內,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三)惟按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又按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蓋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為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亦無從據以起算其期間之始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 1、本件被繼承人栁呂寶珠之繼承人共有長子栁文中(已於110年3月間死亡)、次子柳文生、三子即被告、長女即原告、次女栁美蓮、三女栁美淑、四女栁美桂,栁文生、柳美蓮、栁美淑、栁美桂前於109年6月3日起訴主張特留分遭侵害而行使扣減權,請求被告應返還特留分,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家調字第426號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受理,栁文生、栁美蓮、栁美淑、栁美桂並與被告於同年8月27日調解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查閱無訛,堪以認定。
2、證人即原告之么妹栁美桂到庭證稱:伊有在108年間跟三姊栁美淑到新化地政事務所查閱遺產中之不動產登記資料,才發現被告已經持系爭代筆遺囑辦理過戶登記,當時伊就有通知全部兄弟姊妹,包括原告,至於是用LINE或是電話通知,伊已經忘了,但確定有通知原告,原告在當時就知道栁呂寶珠把全部遺產都留給被告,而且被告已經辦理過戶登記完畢,後來經過一段時間大家都沒有提出什麼意見,大家才在109年詢問律師,伊跟原告沒有過節,只是原告一直說伊有跟媽媽借錢,但其實沒有,如果原告再一直講伊也想提告,但是伊剛剛講的都是實話,因為伊跟兩造沒有什麼利益關係,伊只是把伊知道的誠實說出來等語(訴字卷第79至80頁)。
本院審酌證人栁美桂與原告並無仇怨,僅不滿原告聲稱證人栁美桂向被繼承人栁呂寶珠借錢,而證人栁美桂應不至於為此細故,甘冒偽證刑責風險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為不實陳述,應認證人栁美桂上開證詞為可信。
2、況證人栁美淑到庭證稱:伊跟栁美桂前往新化地政事務調資料時,栁美桂就有跟兄弟姊妹公布被告已經把媽媽的遺產過戶這件事,大家才去聲請調解等語(訴字卷第77頁)。
證人栁美蓮亦到庭證稱:108年兄弟姊妹去查,大家才知道被告已經把遺產辦好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了,大家才去聲請調解,要提起調解之前,有6個兄弟姊妹都有告知,問要不要一起聲請,原告跟大哥栁文生不要,伊跟栁文生、栁美淑、栁美桂才自己處理,還沒聲請調解之前,伊有事來臺南市區時,就會跟原告相約碰面吃飯,就有提到這件事,問原告要不要一起聲請調解,原告有問到底可以分到多少,伊說沒多少大概只有十幾坪,原告還說怎麼那麼少等語(訴字卷第74至75頁)。
本院審酌依上開證人栁美淑、栁美蓮之證述內容,可見兩造與證人兄弟姊妹間並無特別怨隙糾紛,證人栁美蓮有事到臺南市區時尚且會與原告相約聚餐,席間也都有與原告討論母親即被繼承人栁呂寶珠之遺囑侵害被告以外其餘繼承人特留分之情事,依常情證人栁美桂、栁美淑於108年間前往新化地政事務所查閱遺產登記資料,發現被告已持系爭代筆遺囑辦理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遺產過戶登記時,既通知全體兄弟姊妹,確實無獨漏原告不予通知之理,縱使確有疏漏未通知原告之情形,經栁美蓮告知後,原告亦得與其餘兄弟姊妹合併聲請與被告調解,若非如被告所主張,原告於109年間因嫌棄可分得遺產特留分不多,而未與柳文生、栁美蓮、栁美淑、栁美桂合併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特留分,實難解釋109年間原告未與柳文生、栁美蓮、栁美淑、栁美桂合併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特留分之原因。
是據此益可見證人栁美桂上開證述內容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
3、則原告既於108年間已知其特留分被侵害,惟遲至111年1月5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特留分(見本院111年司家調字第19號卷第7頁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顯已逾上開2 年除斥期間,其特留分扣減權自歸於消滅。
系爭代筆遺囑所定遺產分割方法,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無因此失其效力之可言,換言之,系爭代筆遺囑所為不再分配不動產予原告之指定遺產分割方式,仍屬有效。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1月25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 產 明 細 備 註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臺南市○○區○○○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起訴狀主張被告於108年1月25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取得權利範圍28分之11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臺南市○○區○○○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臺南市○○區○○○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起訴狀主張被告於108年1月25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取得權利範圍14分之11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臺南市○○區○○○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5 房屋 臺南市○○區○○○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6 房屋 臺南市○○區○○○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7 存款 麻豆總爺郵局活儲: 新臺幣(下同)40,137元 8 存款 麻豆總爺郵局定存:131,792元 9 存款 麻豆區農會活儲:540,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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