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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原 告 莊惠博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洪梅芬律師
被 告 莊清惠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778號案件之刑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莊清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他字第6778號偵查中。
因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足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因偵查不公開原則等因素,該案偵查期間,調卷確有窒礙,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順利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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