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家繼訴,80,2024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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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原      告  莊惠博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洪梅芬律師
被      告  莊清惠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廷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前開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778號偵查案件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命在該偵查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偵查案件業於113年8月8日經駁回再議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516號處分書在卷可稽。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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