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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吳秉樺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本院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11年度家聲字第40號)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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