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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何○興
相 對 人 何○龍
代 理 人 黃○敏
相 對 人 何○吉
何○明
何○香
何○花
何○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何○龍、何○吉、何○明、何○香、何○花、何○娟之父親,聲請人現無收入,亦不能維持生活,故請求相對人6人扶養等語。
二、相對人何○龍、何○吉、何○明、何○香、何○娟抗辯意旨略以:相對人自幼年起,聲請人均未扶養相對人,故相對人不願扶養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抗辯並不爭執,自應認相對人所辯屬實。
本院審酌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對相對人盡到照顧及扶養之義務,情節重大,應免除相對人6人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6人按月給付其扶養費,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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