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郭山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證中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相對人郭證中之住居所或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郭證中為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狀,應表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第6款、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僅在聲請狀記載相對人郭證中在大陸地區未回臺灣地區,惟未提出相對人郭證中在大陸地區之住居所,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