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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調裁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莊○美
代 理 人 莊信泰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芬
陳○宏
陳○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陳○芬、陳○宏、陳○妤之母親,因其年邁無業且生活困苦,不能以自己的財產或勞力所得以維持其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故聲請相對人陳淑芬、陳建宏、陳品妤共同給付扶養費新臺幣1萬元等語。
二、相對人陳○芬、陳○宏、陳○妤答辯略以:相對人陳○芬、陳○宏、陳○妤都是父親工作賺錢撫養長大的,聲請人未照顧過相對人陳○芬、陳○宏、陳○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固屬無疑。
惟聲請人自承其從未對相對人陳○芬、陳○宏、陳○妤盡過扶養之責。
本院審酌聲請人無正當理由對相對人陳○芬、陳○宏、陳○妤未盡到照顧及扶養之義務,情節重大,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陳○芬、陳○宏、陳○妤按月給付其扶養費,為無理由,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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