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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徐順仁
相 對 人 徐佑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是父子關係,民國111年7月24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相對人因為經濟及身上所背的案件,以及認為聲請人對相對人哥哥偏心,言詞上比較激動,聲請人勸告相對人,相對人聽了不高興,言詞上很激動,與聲請人產生口角爭執,聲請人指著之前被相對人破壞的鞋架,對相對人說不要發脾氣,家裡的家具被相對人用壞,都是聲請人在付錢,相對人不服氣就打110報案,後來聲請人跟相對人說,聲請人之前為了避免相對人發脾氣,用手去阻止相對人,結果右手拉傷到現在都還沒好,相對人就拿著水果刀說要割自己的手來賠聲請人,接著就作勢要拿刀割自己的手,聲請人將刀子搶過來,過程中,相對人沒有用刀威脅聲請人的生命安全。
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其他家庭成員(徐佑銘)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命相對人完成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毒品)之處遇計畫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為父子之事實,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兩造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破壞家中物品,又在聲請人面前持刀作勢割自己的手等情,業據提出照片等件為證,堪可採信。
(三)本院審酌上情,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並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核發其餘保護令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施暴情節,認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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