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家護,1069,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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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黃心瑩

相 對 人 林聖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林思岑、林以涵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林思岑、林以涵為騷擾、跟蹤之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林思岑、林以涵之居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至少100公尺。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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