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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護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黃雅紋
相 對 人 蔡君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前男友,相對人曾打過聲請人,並曾損壞聲請人之物品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調查,且經通知亦未到庭陳述意見,自應認聲請人之主張不可採,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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