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抗,88,2022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88號
抗 告 人 陳冠霖

相 對 人 葉美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下稱另案訴訟),請駁回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

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判意旨參照)。

基此,法院所為准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核屬非訟事件性質,並未確定實體法之法律關係,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提出有關抵押權之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抗告法院亦僅得就拍賣抵押物事件為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陳郭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抗告人對相對人及其他共有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0年8月25日(原裁定誤載為110年8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相對人所有之債權額比例為14分之4,經登記在案。

詎抗告人於110年5月26日向相對人借款2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8月25日,抗告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萬元,相對人已取得其他共有抵押權人同意聲請拍賣之書面證明等情,有相對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領款切結書、借據、同意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核屬相符,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抗告人雖以上詞抗告,惟該等內容應屬實體上之爭執,本應由另案訴訟判定之,本院依法不得僅因抗告人已對相對人提出另案訴訟為由撤銷原裁定,至抗告人請求停止相對人持原裁定聲請強制執行部分,應由抗告人另行聲請停止執行,亦非本案程序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從而,原裁定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准許拍賣附表所示不動產,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即抗告費),因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
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富農 1116 2275.05 10000分之116
附表(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地下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2604 臺南市○區○○路○段00號 地下一層之1 1116地號 十四層 鋼筋混凝土造 103.47 103.47 平方 公尺 100分之18 共有部分:富農段2599建號,面積1269.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
共有部分:富農段2600建號,面積1124.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002 2605 臺南市○區○○路○段00號 地下一層之2 1116地號 十四層 鋼筋混凝土造 341.26 341.26 平方 公尺 100分之60 共有部分:富農段2599建號,面積1269.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9。
共有部分:富農段2600建號,面積1124.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8。
共有部分:富農段2601建號,面積171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2。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