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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家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9年1月22日經文化部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55冊、第2頁、第800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1次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第4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文化部111年7月8日文綜字第1111016977號函核准變更影本、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組織章程第2條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該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人之相關規定亦無牴觸,並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符合其捐助章程規定,而主管機關即文化部亦許可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有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第4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文化部111年7月8日文綜字第1111016977號函在卷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之組織章程第2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備註 第二條 本會以推展文化藝術活動、獎助文化、教育、醫療事業及社會公益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贊助、舉辦或受託辦理文化、學術、藝術團體及其相關活動。
獎助及贊助文化、學術、藝術人才。
獎助及辦理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蒐集、整理及編印文化、藝(學)術刊物之出版發行。
規劃執行藝術文化空間營運管理事務。
收購典藏文化藝術品。
捐贈款項、圖書及設備予國內外文、教、醫等機構團體以助其業務推展。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二條 本會以從事有關文化藝術事務、藝文教育推廣、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弘揚文化、培養人才及舉辦教育性、正當休閒、娛樂藝術等活動,並舉辦文藝活動、提升人文精神、贊助文化、學術、藝術機構等各項獎學金、講座及其相關活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下業務: 以關懷社會及促進文化建設為出發點,邀請國內外著名文化界人士或團體來台宣導演講表演,並贊助有關單位至國外見習交流。
以獎勵德智體群美各方面傑出優秀人才為出發點,策畫、推廣及執行各類型有關會議、專題研究計劃及活動。
結合專家學者與社會菁英之知識推廣各項文化工作,以求服務公眾、回饋社會、貢獻國家。
辦理國內外學術機構暨民間團體之相互訪問。
捐贈款項、圖書及設備予國內外文、教、醫等機構團體以助其業務推展暨舉辦及參與國內外文、教、醫之藝術、學術活動,包括各類學術會議、研討會、演講會、座談會和音樂藝術等相關及宣導活動。
加強與各國學術及文教基金會之聯繫。
贊助文化、學術、藝術團體及其相關活動。
獎助及贊助文化、學術、藝術人才之培訓。
辦理及贊助、獎助文化藝(學)術活動。
蒐集、整理及編印文化、藝(學)術刊物之出版發行。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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