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法,9,2022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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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游淑卿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本財團法人於民國77年12月13日報經臺南縣政府府社福字第146126號核准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冊、第1頁、第155號)。

今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3屆第9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變更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該財團法人第1屆第8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2月24日南市社助字第1110287095號函、法人登記證書,堪信為真實。

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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