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消債更,286,2024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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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莉雯
代 理 人 李翊豪
田雅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莉雯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3,533,664元。

聲請人曾於民國111年7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之聲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5,925元之清償方案,然聲請人無法負擔上開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

聲請人擔任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臨時技術工,每月薪資收入25,250元,領取每月房租補助5,760元。

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24,000‬元【包含房租6,000元(與配偶共同負擔房租12,000元)、膳食費10,000元、交通費3,000元、水電瓦斯通信等費用5,000‬元】,名下財產僅土城郵局存款餘額2,860元、玉山銀行南永慶分行存款餘額3,238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子及長女扶養費各3,000至5,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

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3,533,664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等件為證(消債更字卷第29-34、221-227頁)。

就其債務金額乙節,依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報可知,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為8,926,728元。

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

聲請人於111年7月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之聲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5,925元之清償方案,聲請人無法負擔上開清償方案而協商不成立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消債更字卷第35-37頁)。

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擔任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臨時技術工,每月薪資收入25,250元,領取每月房租補助5,76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異動查詢表、土城郵局存摺、內政部營建署111年11月29日營署管字第1111227844號租金補貼核定函等件為證(消債更字卷第39、201-205、229-235、241-242頁)。

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月11日南市社助字第111157489號函(消債更字卷第243頁),聲請人確實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

另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土城郵局存款餘額2,860元、玉山銀行南永慶分行存款餘額3,238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城郵局存摺、玉山銀行南永慶分行存摺在卷可憑(消債更字卷第27、201-219頁)。

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薪資收入25,250元及房租補助5,76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

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24,000‬元【包含房租6,000元(與配偶共同負擔房租12,000元)、膳食費10,000元、交通費3,000元、水電瓦斯通信等費用5,000‬元】,已超上開17,076元之標準,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內政部營建署111年11月29日營署管字第1111227844號租金補貼核定函(消債更字卷第241-242頁),可知聲請人確實有租賃房屋,而依該租金金額觀之,合於市場行情。

又其他支出項目即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信費等費用係為日常生活之必要支出,應認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24,000‬元,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之長子95年12月12日出生,17歲餘;

長女98年12月4日出生,14歲餘,此有聲請人提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可稽(消債更字卷第21-25頁),應認聲請人之長子及長女有受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規定,應以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2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

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子及長女之扶養費用應以各8,538元【計算式:17,076元×1/2=8,5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上限。

是聲請人每月支付長子及長女扶養費各3,000至5,000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核屬適當,應堪採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25,250元及房租補助5,760元,扣除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24,000‬元、長子及長女扶養費各3,000至5,000元後,僅剩餘額約1,010元之內,且經債權人陳報債權後,其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達8,926,728元,聲請人之償債能力與債務金額差距過大,顯見聲請人難以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是聲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

依此,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

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84,520元 消債更字卷第143-147頁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2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204,611元 消債更字卷第133-141頁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1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18,137元 消債更字卷第93-111頁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1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252,611元 消債更字卷第169-178頁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2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2,362,984元 消債更字卷第83頁 6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2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0,749元 消債更字卷第121-131頁 7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2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239,484元 消債更字卷第159-167頁 8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2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37,298元 消債更字卷第113-119頁 9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3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873,375元 消債更字卷第149-157頁 10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2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535,277元 消債更字卷第85-91頁 11 匯城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87,745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27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示列債權金額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76,658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27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示列債權金額 13 匯城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95,751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27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示列債權金額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2月2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57,528元 消債更字卷第179-193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8,926,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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