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消債清,32,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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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石明仁
代 理 人 王裕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並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且經本院審酌於進行清算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㈠請提出「債務人清冊」上列載「債務人陳則睿、債權金額24,000元」及「債務人謝素萍、債權金額10,000元」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等)。
㈡債務人稱因身體半邊中風、行動不便,且患有心臟病,並做心臟繞道及心導管手術,健康狀況欠佳,無法工作,請提出相關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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