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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鎮源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逾期未預納暨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已於民國111年5月5日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111年6月21日始向本院聲請清算,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
另債務人聲請清算,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及補正資料,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一、債務人雖有提出收入切結書主張自109年5月至110年11月從事自由業臨時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4,000元,惟應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或有其他各項收入(如有無打零工、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亦請說明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如薪水袋、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請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薪水條等。
二、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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