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消債清,63,2024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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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玉雪

代 理 人 鄭婷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債權債務共新臺幣(下同)11,973,740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案列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0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180期、0%、每月清償16,550元之清償方案,因該方案未列入國泰世華商銀、台新資產公司、臺灣銀行之債務,且聲請人收入狀況不佳,無法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名下財產僅臺灣土地銀行安平分行存款餘額826元、臺南安南郵局存款餘額2元、臺南地區農會存款餘額27元、玉山銀行臺南分行存款餘額60元、全球人壽保單價值175元、國華人壽保險(無保單價值),無其他財產,無債務人。

因聲請人身體健康不佳無法工作,由子女給付聲請人每月零用金5,000元,無受配偶扶養,亦無申請社會補助,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亦由子女負擔,故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顯不能清償所積欠之債務。

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共11,973,74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931號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334號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69號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515號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支付命令、銀行公會協議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7-51、59-72、127-136、145-148頁;

消債清字卷第31-45頁)。

又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陳報,其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2,518,835元(詳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在本件清算聲請前,於111年7月20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0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180期、0%、每月清償16,550元之清償方案,因該方案未列入國泰世華商銀、台新資產公司、臺灣銀行之債務,且聲請人收入狀況不佳,無法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1年8月29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清字卷第49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

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身體健康不佳無法工作,由子女給付聲請人每月零用金5,000元,無受配偶扶養,亦無申請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身分證、戶籍謄本、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志誠醫院診斷證明書、李孟峰內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德和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配偶出具之切結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55-57、73-75、79-81、93-118頁、消債清字卷第89、93頁),另參照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消債清字卷第57頁),足認聲請人因身體健康不佳而無法工作致無工作收入。

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5月17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650920號函覆稱「經查甲○○君自110年1月迄今未列冊本市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未具身心障礙身份,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婦女及兒童少年相關福利補助。」

(消債清字卷第263頁),可知聲請人無領取社會補助。

聲請人主張其名下僅有臺灣土地銀行安平分行存款餘額826元、臺南安南郵局存款餘額2元、臺南地區農會存款餘額27元、玉山銀行臺南分行存款餘額60元、全球人壽保單價值175元、國華人壽保險(無保單價值),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國華人壽保險單、臺南地區農會存摺、玉山銀行臺南分行存摺、臺灣土地銀行安平分行存摺、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及臺南安南郵局存摺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43、77、83-91、119-125頁;

消債清字卷第47、73-87、91頁),與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之陳報可以相符。

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名下存款、保單價值及每月零用金5,0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

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然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係由子女負擔,則聲請人無支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四)綜上各情,聲請人名下僅有臺灣土地銀行安平分行存款餘額826元、臺南安南郵局存款餘額2元、臺南地區農會存款餘額27元、玉山銀行臺南分行存款餘額60元、全球人壽保單價值175元及每月零用金5,000元,惟審酌聲請人之債務金額已逾12,000,000元,顯然無法繼續清償債務。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

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消債清字卷第53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備註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440,303元 消債清字卷第133頁 2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276,454元 消債清字卷第149-153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994,772元 消債清字卷第155-173頁 4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856,820元 消債清字卷第195-202頁 5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88,416元 消債清字卷第203-207頁 6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92,731元 消債清字卷第175-177頁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79,628元 消債清字卷第123-131頁 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93,948元 消債清字卷第107-113頁 9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10,319元 消債清字卷第135-147頁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811,183元 消債清字卷第179-181頁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622,857元 消債清字卷第251-262頁 1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35,536元 消債清字卷第183-193頁 1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965,827元 消債清字卷第115-121頁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201,378元 消債清字卷第219-239頁 1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2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76,473元 ①消債清字卷第209-218頁 ②子女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1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4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72,190元 消債清字卷第241-249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12,518,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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