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消債聲,38,2022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華玉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魏華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卷宗核閱屬實。

聲請人於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復權,依上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