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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郭翊即郭盛吉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視同上訴人 郭淡生
郭子楠
蔡郭錦秀
郭紅子
郭慶國
郭芬芬
郭英英
林寳珠即郭健成之繼承人
郭李秋妹
郭栢堅
郭栢強
郭沛宸
被上訴人 劉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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