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簡上,159,2024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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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相 對 人
即上訴人 林楊鳳嬌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視同上訴人 楊文福
黃德春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三樓
黃博慧(即黃德義之繼承人)

黃信菖(即黃德義之繼承人)

黃昭達(即黃德義之繼承人黃博彥之承受訴訟人)



楊文結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
00號四樓
楊文利
吳由己

楊文烈
楊忠明
楊棕勝
楊金淮
楊浚江
楊士生
黃天祥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三樓
黃天民
楊朝發

楊錦泉
楊金德
楊德川

楊文欽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
楊文正
黃有成
黃良安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七樓
之0
陳黃富美
簡黃麗花
黃麗惠
楊定興
楊宜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浚江
視同上訴人 楊宛綾
楊宛錚
楊育欽
楊欣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佳均
視同上訴人 黃聖仁
楊進炎
楊明達
楊宗學
楊士人
楊憲堂
楊書育
王楊芳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月華
視同上訴人 黃楊瑤琴
訴訟代理人 黃再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四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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