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李茂州
被 上訴人 邱俊耀
訴訟代理人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涂欣成律師
洪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45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民事第17法庭宣判,茲因前開期日恰逢星期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同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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