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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尤裕傑
尤財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 上 訴人 尤俊欽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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