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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魏嘉佑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5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本院110年訴字第765號案件民國110年10月13日至110年12月1日審理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5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當事人即被告陳玉琴之訴訟代理人,依法固為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未於民事聲請狀中敘明其有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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