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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張秝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5號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6日、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屢次於開庭時以不實事項辱罵、誹謗聲請人,為保護己身權益,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205號案件法庭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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