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聲,37,2022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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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退還

溢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1年
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
故當事人對於裁定,如於抗告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93號裁定參照)。
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提出名為「聲請更裁返還裁判費暨賠償原訴訴之標的」之書狀,對於本院於111年3月31日所為民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
次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5月4日以111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然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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