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430,2022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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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蔡幸沅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 告 陳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7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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