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孫玉樺即孫月枝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蔡宗諴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蘇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32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4,4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30.05㎡+6.59㎡+0.65㎡)×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建物課稅現值166,800元=3,324,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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