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振憲通運行即郭名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5,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