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470,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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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王秀居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文前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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