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471,2022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 告 頤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徐秀雀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隆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43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