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柯凱榮即柯棠勝即柯文德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月霞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